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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科生实习工作管理规定
    发布人:王庆瑞 发布时间:2018-04-17 浏览次数:364

    实习是本科教学实践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学生了解社会和行业发展现状、促进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实践动手能力、强化创新创业意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实习环节管理,提高实习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实习工作管理原则

    1. 实习教学工作的开展应坚持以学生实践能力提升为核心,不断完善管理机制,提高教学质量。

    2. 安排实习应贯彻“就近就地”的原则,并逐步建立稳固的实习基地。

    3. 实习的组织形式一般以集中实习为主,在保证实习质量的前提下,允许部分学生以个人或小组形式进行分散实习。

    4. 鼓励有条件的院(系)利用已有教学、科研资源建立校内实习基地。

    二、实习工作组织与落实

    各专业实习环节由本科生院组织,院(系)落实完成。

    (一)本科生院职责

    1. 制订实习教学相关制度及规定。

    2. 支持、配合各院(系)建立校内、外实习基地。

    3. 审核、汇总各院(系)的年度实习计划和实习经费划拨。

    4. 采购、发放学生劳保用品。

    5. 组织校督导组对实习基地进行实地考查。

    (二)院(系)的职责

    1. 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和教学实际,制定本院(系)实习考核与管理细则。

    2. 制订实习教学大纲,组织编写实习指导书,完善实习教学文件和影像资料等。

    3. 落实实习单位,建立、维护相对稳定的实习基地。

    4. 制订年度实习计划,并提交本科生院备案。

    5. 选派经验丰富、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领导能力的教师担任实习指导教师,每位指导教师一般指导10-15名学生。

    6. 审核、批准学生自主分散实习的申请,选派校内指导教师。

    7. 组织做好宣传动员和安全教育工作。

    8. 为离校实习的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和意外医疗保险。

    9. 组织做好实习总结与经验交流工作。

    三、实习指导教师的职责

    1. 了解和熟悉实习单位情况,依据实习大纲做好实习资料准备,结合实习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

    2. 带领实习学生到达实习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安排学生食宿。

    3. 做好现场教学的组织与指导,高质量完成教学目标。

    4. 指导学生撰写实习日记和实习报告,并及时检查和评阅。

    5. 教书育人,言传身教,全面了解学生的学习、思想、生活和安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发现违纪行为要批评教育,对多次违犯纪律者可暂停或取消其实习资格,情节严重的报学校给予相应的处分。

    6. 保持与实习单位的有效沟通,维护与实习单位良好的合作关系。

    7. 实习结束后,认真做好考核和成绩评定工作。

    四、对学生的要求

    1. 学生必须按照培养方案和实习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完成实习任务。因故不能参加实习,必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并需补修。

    2. 参加实习前的教育活动,了解实习计划和具体安排,明确实习的目的和要求。

    3. 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生产流程、操作规范、安全制度、保密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尊重校内外指导教师,服从安排,接受指导。

    4. 认真撰写实习日记和实习报告。

    5. 实习期间一般不得请假,不得擅自离开实习单位或在外留宿,特殊情况须凭有关证明经指导教师批准。

    6. 注意人身安全和饮食卫生,严防各类意外事故。

    7. 爱护公共财物,节约水电,保持公共卫生,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公共秩序。

    8. 实习期间有违纪行为的学生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有违法行为的交当地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五、实习的考核与成绩评定

    1. 实习结束后应设考核环节,学生必须完成全部实习任务并提交实习报告后方可参加考核。

    2. 实习考核由院(系)根据实习大纲要求安排,采取口试或笔试等形式均可。

    3. 实习成绩由指导教师根据学生的工作态度、学习效果、出勤情况以及考核成绩、实习日记和实习报告等综合评定。

    4. 实习期间缺勤超过三分之一、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实习者,成绩均为不及格,须参加重修。

    5. 实习成绩需符合学生实习成效的实际情况。

    6. 具体事宜依照《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科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执行。

    六、实习经费管理

    实习经费按计划及标准划拨到各院(系)。各院(系)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实习经费统筹管理,切实保证实习经费用于学生的实习教学,并向学生公开人均实习经费的数额。

    实习经费应严格按照以下范围支配,并按财务规定保留有效票据报销。

    1. 实习单位管理费、进厂费或培训费。

    2. 实习讲课费:根据与实习单位所签协议标准支付,原则上理工类(不含土建类)讲课学时不超过实习总学时的20%,文管类、土建类不超过40%

    3. 实习旅费、住宿费:教师和学生的旅费、住宿费分别按财务规定标准执行,如发生统一租车费用,可凭正规票据报销。

    4. 保险费:为离校实习教师和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和意外医疗保险。

    5. 医药费:为野外实习教师和学生购买必备药品、接种疫苗等。

    6. 校内实习使用的仪器设备、耗材器件、试剂药品等。

    七、分散实习的管理

    分散实习是指由院(系)安排或学生自主联系实习单位,以学生个人或小组(五人及以下)为单元,分散到校外企事业单位实习的教学活动。分散实习要进行科学的组织和严格的管理,督促学生深入参与生产或管理的实际工作,以利于学生的个性化培养、提高自主学习能力。

    分散实习的具体管理在参照上述规定的基础上,按以下条款执行。

    (一)学生自主分散实习的申请与审批

    1. 学生自主联系实习单位进行分散实习,应征得家长同意,并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获批后方可执行

    2. 院(系)须提前向学生说明分散实习的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并给与学生充裕的时间联系实习单位。

    3. 院(系)在审批学生自主分散实习申请时,应着重对实习单位资质和条件、实习内容与教学目标的符合度等情况进行考核

    (二)分散实习校内指导教师职责

    1. 分散实习每位校内指导教师指导的学生数一般不超过15名。

    2. 做好学生离校前的宣传教育,确保学生了解实习的目的、意义和要求,明确实习任务、纪律、安全事项等。

    3. 全面掌握所指导学生的联系方式和实习去向。

    4. 每周至少两次与学生、实习单位指导人员或管理部门联系,跟踪或抽查学生的实习情况,配合做好学生的实习指导工作并作好记录;必要时,可前往实习学生较集中的地区进行巡回检查指导。

    5. 指导学生撰写实习日记和实习报告,并利用通讯、网络等手段进行检查。

    6. 如所指导学生出现无法取得联系等意外情况,应立即上报所在院(系)。

    (三)对分散实习学生的要求

    1. 实习期间应主动保持与校内、外指导教师的联系,接受检查和指导。

    2. 实习期间2天以内的请假,应征得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同意并提前向校内指导教师报备,2天以上的请假需要实习单位和所在院(系)同时批准。

    (四)分散实习的考核与成绩评定

    1. 分散实习结束,学生向所在院(系)提交实习单位鉴定、实习日记和实习报告后,方可参加考核。

    2. 实习单位鉴定成绩不及格或实习过程弄虚作假者,成绩均为不及格,须参加重修。

    八、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实习工作管理规定废止。解释权归本科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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