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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生考试纪律及考试违纪处分管理办法
    发布人:王庆瑞 发布时间:2018-04-19 浏览次数:48

    哈尔滨工业大学

    学生考试纪律及考试违纪处分管理办法

    哈工大本[2017]429

    为加强学风考风建设,保障我校各类考试的权威性、严肃性、公平性,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生参加考试,须遵守以下考试纪律:

    ()参加考试,须出示学生卡或学生证。如证件丢失,须出示所在院(系)出具的身份证明和身份证;

    ()考试开始15分钟后不准进入考场,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进入考场后须服从监考教师安排,并将证件放于桌面上;

    ()发现考场桌面上涂写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须及时向监考教师报告;

    ()参加考试,须将考试必备用品以外的所有物品放置讲台等远离座位处;

    ()考试过程中,不得向他人借用文具和计算器等。特殊情况需经监考教师同意;

    ()考试过程中不得与他人讲话,不得干扰监考教师工作,不得擅自离开考场。有特殊情况须及时向监考教师报告;

    ()考试结束即刻结束答题,并遵照监考教师指定的方式交卷。交卷过程要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

    第二条学生在考试中有以下行为,认定为考试违纪:

    ()提前占座,不服从监考教师调动;

    ()携带考试必备用品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

    ()不遵守考试时间,提前或延后答题;

    ()考试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借用文具或计算器等;

    ()故意损毁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

    ()擅自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带出考场;

    ()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考试期间在考场内喧哗,干扰监考教师工作。

    第三条学生在考试中有以下行为,认定为考试作弊:

    ()在桌面上涂写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公式等;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包括利用文具盒、衣物或其它用品夹带等;

    ()与他人交换或抄袭他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纸等,或让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以及通过手势暗号传递信息等;

    ()使用具有存贮功能的电子设备;

    ()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

    ()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组织考试作弊。

    第四条对学生考试违纪与作弊的处理:

    ()对考试违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处分期限为6个月;

    ()依据本规定第三条第1-4款认定的考试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处分期限为12个月;

    ()依据本规定第三条第5-7款认定的考试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出现考试违纪或作弊现象,监考教师要认真履行职责,当场填写《哈尔滨工业大学学生考试违纪登记表》,并要求学生确认事实和签字。考试结束后,将《哈尔滨工业大学学生考试违纪登记表》和相关证据送交本科生院或研究生院。

    本科生院或研究生院依据事实和学校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处理,并告知学生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六条依据规定对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学生作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决定的,报主管校长批准。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报主管校长审核,由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处分决定书送达和学生申诉按《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以及《哈尔滨工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中有关条款办理。

    第七条本规定自201791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本科生院、研究生院。原
    《哈尔滨工业大学关于本科生考场纪律及考试违纪处分的规定》(校教发
    [2010]4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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