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哈尔滨工业大学电气工程及自动化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

2020-03-18 13:03 管理员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学校《哈尔滨工业大学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校人发[2005]473号)文件精神,为充分发挥教师在学院改革、建设与发展中的主体作用,适应学校推进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成立教授委员会。

第二条 教授委员会是学院学科建设与学院发展重大事项的咨询、审议和决策组织。

第三条 教授会的工作接受学院全体师生的监督。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根据院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发展的需要,设教授委员会。

第五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应由学院全体教授选举产生的代表和院党政领导组成,其中教授代表应不少于三分之二。相应的任职条件为: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为人师表,学风正派,治学严谨;

(二)一般应具有教授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技术职称,年龄应能做满一届,身心健康;

(三)关心学校和学院的建设与发展,具有参与管理的热情和决策能力;

(四)客观公正、顾全大局。

第六条 教授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主任委员由院长或学术带头人担任。

第七条 院教授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因各种原因更换教授委员会委员,由院教授委员会提出讨论,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后,即可报学校审批。

第三章 职 责

第八条 院教授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

(一)讨论、确定学院发展规划及各学科、专业的设置及其发展规划;

(二)讨论、确定学院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三)讨论、确定学院岗位设置方案和岗位设置条件、学院岗位聘任与考核;

(四)讨论、审议各学科、专业的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及教材建设,检查和评估学院的教育教学质量;

(五)讨论、审议学院教学与科研组织形式、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有关事宜、资源配置原则。

第九条 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一)确定教授委员会会议议题;

(二)召集、主持教授委员会会议;

(三)宣布教授委员会讨论结果,检查教授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教授会委员提案须经教授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出,报教授委员会讨论。

第十一条 召开教授委员会会议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出席人数达到教授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二)主任委员负责拟定出明确的会议议题;

第十二条 教授委员会实行集体决策制度,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岗位聘任事项实行票决制,要求达到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同意票数方可通过,其他议题要求超过出席人数一半的委员的同意方可通过,必要时也可实行票决制。

第十三条 教授委员会对所讨论的重要议题产生严重意见分歧,双方或多方人数接近难以表决时,一般应暂缓作出决策,在不能暂缓情况下由主任委员决策。

第十四条 本章程完善与修改,由院务办公会提出,须经院教授委员会集体讨论确定。

哈尔滨工业大学电气工程及自动化学院

二0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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