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研究生津贴发放办法

发布时间:2013-02-27浏览次数:42812


研院发[2013]3号
一、总则
1、根据《哈尔滨工业大学关于调整博士生津贴的通知》,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基本条件: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学习,锐意进取,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和论文工作;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
3、发放范围为在籍的非委托培养和非在职培养的博士研究生。
二、津贴标准
每名博士生津贴为一、二、三年级3万元/年,每月2500元;第四年2.4万元,每月2000元;博士生四年津贴的总额度为11.4万元。
三、博士生培养基金体系及津贴组成
博士生培养基金体系包括A类基金、B类基金、重大项目基金及专项基金四个类型,学校另设立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励基金。各种类型基金中博士生的津贴一般由学校津贴和导师助研津贴两部分组成。
其中专项基金由学校津贴、导师提供的助研津贴及学校提供的助教或助管津贴三部分组成。对专项基金资助的学生,学校保证为其提供助教、助管岗位,学生通过承担助教或助管工作获得相应津贴。
学校聘任的助教、助管岗位津贴见《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条例(试行)》。
助研津贴须经导师对博士生考核合格后发放。学校要求博士生导师每学年对博士生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导师应按要求发放助研津贴。对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导师可以酌情减发或停发其基本津贴(2000元/月)额度以上的助研津贴,且在一学期后再次进行考核。如果再次考核不合格,则博士生将被取消学籍。
四、津贴发放
1、博士研究生津贴统一发放到博士研究生银行个人结算账户中。
2、获A类基金、B类基金、重大项目基金和优秀博士论文奖励基金资助的博士研究生津贴,在导师助研津贴按时拨付的情况下,发放额度为:
(1)对考核合格者,第一、二、三学年每月发放2500元,第四学年每月发放2000元,每年发放12个月;
(2)对第一次考核不合格者,每月发放2000元,共发放12个月;
3、获专项基金资助的博士研究生津贴,在导师助研津贴按时拨付的情况下,发放额度为:
(1)对考核合格者,第一、二、三学年每月发放2166.67元,第四学年每月发放1666.67元,每年发放12个月;
(2)专项基金中助管助教津贴标准为4000元/年,根据承担三助工作的实际工作量和考核情况按学期发放,详见《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条例(试行)》。
4、硕博连读生硕士学籍期间执行同年级硕士研究生第一学年基本奖助学金评定结果,取得博士学籍后按照博士研究生津贴标准发放。
5、本博连读生第一学年按照国家博士研究生普通奖学金标准(270元/月)发放,第二学年至第五学年按照正常博士研究生津贴标准发放。学校为第一学年的本博连读生设置助教、助管岗位,岗位津贴标准3000元/年,根据实际工作量和考核情况按学期发放。
6、以下情况停发津贴
(1)未按规定时间注册的博士研究生停发津贴,补注册后不再补发已停发的津贴。
(2)一学期缺勤累计四周及以上者,从下一月起扣发不在校期间学校提供的津贴。
(3)休学、联合培养等不在校期间停发津贴,自复学之日下一月起恢复津贴发放。
(4)由于未注册或出国等个人原因退学,博士研究生需退还在读期间已领取津贴的50%;学校决定应予退学者,自确定退学之日下一月起,停发津贴。
(5)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之日下一月起,停发津贴。
(6)导师考核两次不合格者,停发津贴。
五、其它说明
1、博士研究生津贴发放时间最长为四学年。
2、博士研究生津贴实际发放数额以在籍时间为准。
3、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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