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业大学学位授予办法

发布时间:2016-03-04浏览次数:275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哈尔滨工业大学章程》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学位类型授予学位,所授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二章 授予学位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学位申请人在学期间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哈尔滨工业大学相关规章制度。

第四条本科毕业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内容,成绩合格,满足所在专业对学士学位的基本要求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硕士生或具有硕士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满足所在一级学科对硕士学位的基本要求者,授予硕士学位。

第六条博士生或具有博士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满足所在一级学科对博士学位的基本要求者,授予博士学位。

第三章 学士学位审核程序

第七条本科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内容及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后,可申请学士学位。

第八条学院(系)专业(类)教学委员会对学士学位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并表决,通过者报本科生院或继续教育学院。

第九条本科生院、继续教育学院对学士学位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复审,并将复审通过的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核。

第十条校学位委员会对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做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议。

第四章 硕士学位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硕士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要求的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工作后,可申请硕士学位。具体参照《哈尔滨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工作细则》。

第十二条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学位论文、组织答辩,就论文是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通过者报学位分委员会。

第十三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第十四条学位分委员会负责审查硕士学位论文及答辩委员会决议等相关材料,做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并报校学位委员会。

第十五条校学位委员会对建议授予学位的硕士研究生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做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议。

第五章 博士学位审核程序

第十六条博士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要求的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工作后,可提出博士学位申请。具体参照《哈尔滨工业大学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工作细则》。

第十七条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学位论文、组织答辩,就论文是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通过者报学位分委员会。

第十八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第十九条学位分委员会负责审查博士学位论文及答辩委员会决议等相关材料,做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并报校学位委员会。

第二十条校学位委员会对博士学位论文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做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议。

第六章 答辩委员会及各级学位委员会决议的表决

第二十一条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需全部委员到会方为有效。学位分委员会、校学位委员会会议需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到会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答辩委员会、学位分委员会、校学位委员会关于是否授予学位的决议,须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且超过全体委员半数同意时,方为通过。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各级学位证书由学校颁发,从校学位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决议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校学位委员会做出的不授予学位的决定,以书面方式送达学位分委员会,学位分委员会负责告知相应的学位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对发现学位论文存在作假行为的,校学位委员会依据《哈尔滨工业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学校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的情况,经校学位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对撤销的学位,学校通过一定方式进行公告,并将撤销学位决定上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学位申请人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学科学位分委员会或校学位委员会做出的决议有不同意见时,有权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议。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哈尔滨工业大学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位委员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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