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校学位委员会受理博士学位论文审核时间节点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8-05-18浏览次数:15592

校学位201831

为了保证我校博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哈尔滨工业大学学位授予办法》和《哈尔滨工业大学 关于 博士生学制和第五年级博士生助研津贴管理工作的规定》等文件精神,经校学位委员会常委会讨论决定,对校学位委员会受理博士学位论文审核时间节点做如下规定:

1、博士生原则上应在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12个月内向校学位委员会提交学位论文,进行博士学位审核,逾期不再受理;对在未满足本学科学术论文(成果)发表要求情况下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申请者,受理博士学位审核时间可延长至其学术论文(成果)满足要求后的6个月内,但学术论文(成果)须在入学八年内满足学科要求。

2、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核未投票表决的博士学位论文,原则上应在12个月内完成修改并重新提交校学位委员会审核。学位论文提交校学位委员会审核未投票表决的次数不超过两次。

3、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哈尔滨工业大学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位委员会

2018 年4 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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