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派留学奖学金改革发放结算办法

发布时间:2024-04-07浏览次数:10

根据教财司函[2018]699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奖学金境内外汇发放规程(试行)》(以下简称“发放规程(试行)”)和财务司《公派生奖学金发放改革与调标后的补发及结算管理规则(暂行)》(教司函[2019]202号)关于“留学人员资助期最后一个月奖学金暂不发,期满结算后补发”的规定,奖学金结算补发办法如下。

一、留学人员登录https://s.csc.edu.cn点击“申请结算奖学金”,按照页面提示依据实际情况填写相关信息。

二、期满回国结算人员仅需上传护照首页及回国入境章的护照页即可结算,无需其他材料。护照未盖入境章的登录国家移民局政务服务平台首页“出入境记录查询”近三个月出入境记录并与护照首页同时上传即可(查询方式附后)。

三、对于资助期限结束获准延期继续在国外学习或工作的留学人员,在资助期满后下个月即可在外申请结算发放,无需等到回国办理。申请时在操作界面勾选“资助期限结束,选择继续在留学国学习或工作的公派生”选项即可,无需上传相关材料。

四、结算奖学金仍然发放到奖学金专用银行卡。此前没有办理专用银行卡现需结算的部分留学人员先申请补办专用银行卡。

咨询电话:010-88395090转7

邮箱:jxj@csc.edu.cn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2019年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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