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友天地
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哈尔滨工业大学计算学部校友会”。英文名称:Harbi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Faculty of Computing Alumni Association。缩写HIT-FCAA 。

第二条 本会是在哈尔滨工业大学校友总会指导下,由哈尔滨工业大学计算学部、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国家示范性软件学院、原电气工程系63专业(信息处理、显示与识别专业)、原哈尔滨建筑大学计算机系、威海校区计算机学院、深圳校区计算机学院各个时期毕业的校友、工作过和现任的教职员工、特聘教授等(以下简称:计算学部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传承哈工大精神,增强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和学院之间的联系,促进校友协助母校开展教学、科研、学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母校与校友之间的沟通、合作搭建平台,为哈工大计算学部校友更好的服务于国家经济社会建设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计算学部领导和哈工大校友总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点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92号哈工大计算学部综合楼401房间。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增强计算学部校友之间的联系,增进情谊和交流合作,搭建助力校友事业发展的平台;

(二)增强计算学部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促进校友协助母校开展教学、科研、学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三)为母校与地方的技术经济合作搭建平台,为地方经济建设做贡献;

(四)为各地的校友技术经济活动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个人会员制。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属哈尔滨工业大学计算学部校友。

(一)哈尔滨工业大学计算学部及各个时期哈尔滨工业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国家示范性软件学院、原电气工程系信息处理、显示与识别专业、原哈尔滨建筑大学计算机系、威海校区计算机学院、深圳校区计算机学院的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及留学生。

(二)哈尔滨工业大学计算学部的教职员工及各个时期曾在哈尔滨工业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国家示范性软件学院、原电气工程系63专业(信息处理、显示与识别专业)、原哈尔滨建筑大学计算机系、威海校区计算机学院、深圳校区计算机学院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兼职教授、访问教授、顾问教授、名誉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等。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校友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校友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校友会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备案并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校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校友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对本校友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校友会章程,执行本校友会决议;

(二)维护本校友会合法权益,关心和支持学部的发展,促进海内外交流;

(三)积极参加本校友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校友会交办的任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校友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校友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为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计算学部批准同意,哈 工大校友总会备案,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校友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校友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讨论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校友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校友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校友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校友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校友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校友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校友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校友会经费来源:

(一)企业赞助、校友捐赠;

(二)学校及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校友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校友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校友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校友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校友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校友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校友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校友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校友会终止前,须在领导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校友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领导单位和业务指导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20年6月2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校友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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